据深圳晚报的记者徐娅报道,深圳市市规土委正式印发《深圳市建筑物(群)命名规则(试行)》。
建筑物(群)名称由专名和通名构成。
专名是指建筑物(群)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。
通名是指建筑物(群)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。
《规则》明确,建筑物(群)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,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。若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、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,其地上建筑物(群)可申请同一命名。
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(群)名称专名不得重名,并避免同音、近音;专名用词不得使用外文、繁体字、异体字等。
《规则》制定针对建筑物(群)名称的命名,包括居住、商业服务业、行政办公、工业、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。下阶段,市规土委将陆续制定道路、桥梁、隧道及轨道的命名规则。
《规则》则明确指出不得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、城市、行政区域、河流、山脉等地名,并对使用城、村、别墅、广场、中心等通名的建筑物提出了相应要求,比如占地和绿化面积等。直白点讲,随着《规则》的实施,建筑物的名与实将更加相符,既然是“山庄”就必须依山而建,叫广场就须有足够面积的露天广场,凡此等等。从这个意义上看,城市建筑物命名更加规范的背后,也是对城市发展质量的提升。
《规则》还特别对建筑物(群)名称专名用词情形作了规定。其中,专名用词不得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,使用外文、繁体字、异体字、自造字、阿拉伯数字、生僻字(派生地名除外)、标点符号等;一般情况下,不得使用“中华”“中国”“全国”“国家”“国际”“世界”“亚洲”“亚太”“广东”“深圳”等行政区域名称命名。
值得提出的是,现有建筑物名称的更换应当以不影响市民生活和工作为前提。对一些存在时间比较久,当地居民已经习惯其叫法,却不是特别低俗或者名不副实的建筑名称,其更名还须综合考量。这也提示我们,在《规则》施行过程中,相关部门应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,为建筑物(群)命名、更名工作的引导和规范凝聚更多共识。